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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框架下構建數字遺產法律制度
2024-12-0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2024-12-06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人們在網絡空間中創(chuàng)造和積累了大量數字資產。這些數字資產不僅具有經濟價值,還承載著個人的記憶和情感,具有不可估量的超經濟價值。而這些數字資產在用戶去世后變成數字遺產該如何處置已成為數字時代亟待解決的重要命題。當前,我國法律體系正在積極探索和完善對數字遺產的保護措施。進一步完善數字遺產立法是順應數字時代發(fā)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轉型、回應數字法治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應從數字遺產的法律定位、立法保護體系構建、利益相關方關系協調等角度,系統(tǒng)探討數字遺產立法的完善路徑,以期構建全面、科學、可操作的數字遺產法律保護體系,為數字時代公民權益保護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明確數字遺產的法律定位。數字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其所擁有的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具有財產價值或者人格利益的信息資源。明確數字遺產的法律定位,是推進數字遺產立法的邏輯起點。首先,要界定數字遺產的內涵與外延,明晰其定義、特征和類型,為數字遺產立法奠定基礎。我國應借鑒域外立法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對數字遺產的概念、種類等進行系統(tǒng)梳理和歸納,以期形成科學、嚴密的數字遺產概念體系。其次,要厘清不同種類的數字遺產所蘊含的財產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多重法律屬性,從而為其提供全面、有針對性的法律保護。數字遺產兼具財產性和人格性,財產權方面,應明確數字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歸屬問題;人格權方面,應重點保護數字遺產中蘊含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利益。同時,對于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數字遺產,如數字著作權、商標權等,應按照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保護。最后,應確立數字遺產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益的法律地位,明確其與公民其他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原則,為數字遺產立法提供價值導向。數字時代,數字資產日益成為不可或缺的民事權益,與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立法應秉持公民在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中權益同等保護的理念,賦予數字遺產獨立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民事權益保護的范疇,并在民法典繼承編等基本民事法律中予以體現,夯實數字遺產權益保障的法律基礎。

  構建數字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構建全面、系統(tǒng)、可操作的數字遺產立法保護體系,是落實數字遺產保護的關鍵。一方面,應制定專門的數字遺產法,全面規(guī)范數字遺產的認定、行使、繼承、轉讓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數字遺產法應堅持正當、合理、必要的立法原則,兼顧保護數字遺產權益與促進數據開發(fā)利用。在繼承方面,應結合數字遺產的特點,完善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等制度,明確數字遺產的繼承原則、繼承人資格、繼承方式等內容。在轉讓方面,應規(guī)范數字遺產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后果,防止數字遺產淪為踐踏數字人權從事非法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保護和行政管理制度。建立數字遺產案例指導制度,明確法院在數字遺產糾紛中的職責與作用,統(tǒng)一裁判尺度。數字遺產糾紛具有新穎性、復雜性和技術性等特點,亟須發(fā)揮案例指導的功能,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預期性。同時,應當成立專門的數字遺產糾紛審判機構,配備熟悉信息技術和網絡法律的專業(yè)法官,提高數字遺產司法保護的專業(yè)性和針對性。在行政管理方面,應健全數字遺產登記、公示等制度,加強對數字遺產的行政監(jiān)管。建立數字遺產登記系統(tǒng),要求數字遺產持有人及時申報登記,主動公示其擁有的數字資產信息,便于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實施監(jiān)管。同時,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數字遺產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數字遺產管理的行業(yè)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規(guī)范數字遺產的創(chuàng)設、使用、流轉和保護,有效防范數字遺產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協調數字遺產利益相關方關系。數字遺產涉及繼承人、數字平臺、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主體,協調各方關系是構建數字遺產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數字遺產繼承人,應在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的基礎上,平衡各繼承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并防止繼承人濫用被繼承人的數字身份。立法應完善遺囑繼承制度,允許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對數字遺產的處理作出安排;同時,要建立數字遺產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制度,明確繼承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和義務范圍,杜絕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數字身份實施違法行為。對于數字平臺,應明確其在用戶數字遺產保護中的義務與責任,規(guī)范平臺制定的格式條款,防止其侵犯用戶合法權益。數字平臺是數字遺產形成、儲存和管理的重要載體,在數字遺產保護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立法應明確平臺保護用戶數字遺產的義務,要求平臺建立完善的數字遺產管理機制,確保用戶數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同時,應加強對平臺格式條款的規(guī)制,防止平臺利用優(yōu)勢地位侵犯用戶權益,并賦予用戶對平臺不當行為的救濟權。對社會公眾而言,國家應加大數字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提升公眾數字遺產權益意識,引導公眾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保護觀念,鼓勵公眾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和處分自己的數字資產及繼承的數字遺產,自覺抵制和舉報破壞數字遺產權益的違法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數字遺產保護氛圍。


【編輯】:趙怡舒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