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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法律紅燈”不僅為駕車者而亮
2024-09-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2024-09-23

  作為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車主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據(jù)《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吉林省遼源市東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機動車車主將車輛交由飲酒人員駕駛并搭乘,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已經(jīng)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然而,有些人沒有認識到,即便本人不開車但把車交給飲酒的人開,也可能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東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在以危險駕駛罪追究醉酒駕駛者宋某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認定與宋某同飲、把車交給宋某開并同乘車輛的陳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讓二人均付出了應(yīng)有的法律代價,并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給公眾點亮了“法律紅燈”,敲響了法律警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對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圍繞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為。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luò),知道其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及該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社會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該后果的發(fā)生。

  上述案例中,陳某是案涉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控制人。陳某與宋某在一起飲酒,明知宋某也喝了酒,且很可能處于醉酒狀態(tài),仍然同意由宋某駕駛案涉車輛,并坐在了車輛的副駕駛位。宋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構(gòu)成了危險駕駛罪。而陳某將案涉車輛交給宋某駕駛,給宋某提供了一定的犯罪條件,提供了必要的犯罪幫助,陳某的同乘行為對宋某的危險駕駛又起到了認同強化作用。在主觀上,陳某對宋某的醉駕及危害后果構(gòu)成了放任故意。宋某構(gòu)成了危險駕駛罪,陳某雖未駕駛車輛,但陳某為宋某的危險駕駛送上了“違法助攻”,陳某與宋某就醉駕產(chǎn)生的一系列“默契”共同催生了危險駕駛犯罪行為。顯然,陳某具備了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主客觀要件,法院的判決符合事實,符合法理和情理。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上述案例中的現(xiàn)象或類似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有些人在飲酒后,面對其他飲酒者替自己開車的請求或?qū)嵸|(zhì)行為,常常礙于面子,或出于僥幸心理,不予拒絕,不予勸阻,甚至還要坐車同行。有的人則明確同意、要求、指使或強迫其他飲酒者替自己開車。有的人找來的代駕者滿身酒氣,在明知或應(yīng)知代駕者飲酒的情況下依然把車交給代駕者……那么,我們必須明確的是,這些行為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的“法律紅燈”不僅為駕車者而亮,也為機動車所有人或控制人等關(guān)聯(lián)者而亮——闖了這個“法律紅燈”,不開車也可能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機動車所有人或控制人一定要看清有關(guān)酒駕或醉駕的法律紅線、危害后果和入罪范圍,繃緊安全弦和責任弦,對車輛盡到安全駕駛或安全管理的義務(wù),既要管住自己,做到自己不酒駕醉駕,也要管住自己的車,不同意或默許、放任其他飲酒者開自己的車闖危險駕駛的“法律紅燈”。

  從本質(zhì)上看,管住自己的車,讓自己的車遠離酒駕、醉駕,也是對法律紅線和危險駕駛的規(guī)避,是對依法駕駛、文明駕駛、安全駕駛規(guī)則的踐行,是“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應(yīng)有之義。


【編輯】:趙怡舒
【來源】:北京青年報